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发〔2018〕3号)、《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交大〔2019〕359号)及《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交大办〔2007〕5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科经费管理,推进学科建设发展,促进学术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结合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对2019年开始执行的《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与使用范围
(一)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各级部门拨付给学院的学科建设、科研平台等与学科建设相关的费用。
(二)学术队伍。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学科和方向带头人以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费、信息检索、差旅费等)。
(三)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保养维修、图书资料、数据库等方面的支出。
(四)科学研究。主要用于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以及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基金项目经费。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围绕学科研究方向开展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专利申请及保护费等。
(六)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等;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学术讲座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七)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提升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支出,资助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或学术交流。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标准
(一)学术交流。实行申报审核制,教师提出参会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参加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高级别学术会议、出国访问及为推动本学科研究成果转化所开展的调研活动等。凭会议通知、新闻报道、秩序册、费用发票等材料对产生的差旅费和会议注册费等费用据实报销。每人每年限定报销一次。参加学术交流的老师,须就相关内容在学院内开展一次报告交流。
(二)著作出版。属本学科研究方向的专著、译著(含教材)的出版费,按学校“学术著作和教材认定标准”界定的等级予以分类限额资助。凭出版合同、费用发票及出版物原件等材料申请报销。
A级:全额资助。
B级:本学科专著或专业课教材全额资助,公共课教材20000元/部。
C级:本学科专著或专业课教材全额资助,公共课教材10000元/部。
若以上B级及以上著作(译著)由多家单位联合编写,则按学院排名折减,第一100%、第二40%、第三20%,三名以后不予资助。
(三)论文发表。符合本学科内涵及研究方向,第一完成单位为重庆交通大学,或学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的重要学术论文和顶级学术会议,凭论文版面费或会议注册费发票、论文复印件、检索证明以及会议参会通知等材料全额报销版面费、会议注册费以及参会差旅费,具体标准如下:
A)重要期刊论文
学校当年认定的A1及以上期刊和学校认定的全国一级学会主办期刊论文;
B)顶级会议
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中的A类会议;
其他顶级会议(由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教改项目中文核心期刊级以上。
备注:
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均指技术性长文,即 Full paper 或Regular paper等。期刊上发表的Survey, Comments, Corrections, Reply 等不计入;发表在国内期刊增刊的论文不计入;
中科院预警期刊各级论文不予报销(以期刊发表时间内中科院推出的期刊为准);
上述期刊与会议目录按照更新的最新目录为准。
专利申报。符合本学科内涵及研究方向的授权发明专利,报销等额的代理费用,以代理费用原始票面费用为限额。
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报销等额代理费用。
欧美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报销等额代理费用
(五)项目申报。对符合本学科内涵及研究方向的各类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项目有效申报及立项予以资助(以项目配套经费形式体现),资助标准如下:
A)有效申报:
各类省部级项目:1000元/项;
各类国家级项目:3000元/项。
备注:
1)有效申报所产生的的主要费用主要包括:用于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科研设备费、科研实验耗材、文献检索费用、测试加工费(以合同为准)、论文版面费、会议注册费等,以真实票据报销。
B) 获批立项:
各类省部级一般项目:5000元/项
各类省部级重点项目:10000元/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专项项目:30000元/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50000元/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00000元/项
国家重大研发计划:150000元/项
备注: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其以下级别的配套资助,原则上必须以重庆交通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如果是省部级重点专项项目,且到校经费额度超过30万以上,按照如下标准实施配套资助:学院(个人)排名第二,按照50%额度资助;学院(个人)排名第三,按照30%额度资助;学院排名第三(个人)及以后不予资助。
2)为鼓励学院参与高水平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按照如下标准实施配套资助:学院排名第二(个人),按照60%额度资助;学院排名第三(个人),按照30%额度资助;学院排名第四(个人),按照15%额度资助;学院排名第五(个人)及以后,资助5%。
(六)报奖:申报省部级奖(学院教师为第一人且学校为第一单位)和国家奖的查新费、机构鉴定费、专家费等全额资助。
(七)其它费用。提交学院相关决策机构研究审定后,按规定报销。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一)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重庆市、重庆交通大学以及学院相关学科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申请人同一学术成果只能申请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一次资助(不重复资助),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制度。各申请人凭审核批准后的方案到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信息〔2019〕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