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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202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17:30 作者:学科办 审核:信息学院 校对:学科办 来源: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浏览次数: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做好2023年全日制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工作,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博士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研究生导师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大〔2021〕16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和《交大研〔2022〕39号关于开展202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学校研究生院相应工作安排,制定学院202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原则上学院每年开展一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部署,学院具体实施。

第一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申请

第一条 拟招收硕士生的教师均须申请参加相应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我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全职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本校全职在岗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因学科发展需要,由学校或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

第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力,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三)年龄要求: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能够带完一届研究生。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须有主持的科研项目,且申请审核时须有一定的到账科研经费。

(五)能够承担研究生的教学或指导任务。

第三条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到学院审核。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及认定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据本办法及学院实施细则,结合申请人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科研条件、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

第五条 评审结果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再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经过上述评审程序,由学院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直接认定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一)已获申报学科同年博士生招生资格者;

(二)新增硕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

(三)正在主持学校认定的B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三年内);

(五)近三年有1篇ESI高被引论文、SCI一区、SSCI一区收录论文(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列入到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六)我院特聘教授。

第七条 首次申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论著要求(必备项):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权威刊物(指SCI、EI、新华文摘、SSCI、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收录,论文仅限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含研究生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

(二)项目、获奖情况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科研成果奖励: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持证人),或厅局级一等奖(前五名),或厅局级二等奖(前三名),或厅局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至少1项;

项目:近三年参研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至少1项,或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第八条 首次申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专业型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校外企业导师、实践型导师只能申请招收专业型研究生):

(一)论著要求: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二)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近三年来主持或参与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参与须排名前3);

2.近三年来主持或参加重要工程项目至少1项(排名前2);

(三)获奖要求:

3.近三年来获得厅局级或省级行业协会以上科技或工程管理奖至少1项(排名前3)。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副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招生学院审批。

第十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二)因导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1-2年。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四)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年内出现两篇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出现有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情况的,减少招生名额直至暂停招生。如盲评结果存在学术争议的,可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复核认定。经复核认同意再次送审且通过的最终审核与答辩的,认定为通过。

(五)新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者,未参加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将取消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被取消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其指导的硕士生由所在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原则上已退休的硕士生导师不再招收硕士生。硕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硕士生若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如果导师提出申请更换导师,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调离我校且不再兼任我院硕士生导师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可指导原有的硕士生直至毕业。兼任我院硕士生导师的,按校外导师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生招生指标的规定

(一)首次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当年限招2名;未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生的导师每年不超过2名;其余的校内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5名;校外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3名。

(二)每名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生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

(三)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市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青年项目)、在研项目经费超过100万元等在研项目主持人,经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硕士生年度招生名额和指导的在读硕士生总数的限制。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导师,须减少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

1)上一年度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论文在送审评阅中,同一篇论文出现2个不同意答辩评审意见,本年度指导研究生不超过3名;

2)在上一年度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送审、答辩等环节因论文质量问题需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裁定的导师,本年度指导研究生不超过3名;

3)其他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为对学院学科发展产生恶劣影响的导师,由学位委员会认定减少招收学生人数。

(五)校外导师作为第一导师的,均需指定一名校内导师作为副导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自动获得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学校及学院不再单独开展相应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导师跨学科指导硕士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导师符合所跨学科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批条件,跨学科招生申请的项目和成果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校外人员(学校特聘教授除外)申请我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和本校人员相同。

第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有关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若有导师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根据学校“审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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