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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企业参与课程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 07:42 作者: 审核: 校对: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校企协同育人,进一步推进“学校、企业、行业”三维一体的“能力进阶与提升工程”,提升学生工程与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规范学院各专业企业参与课程的组织与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课程包括企业参与的集中实践环节课程,但不含毕业设计和理论课程。目的是利用企业的工程优势,培养学生的工程应用能力,掌握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项目完成的企业管理模式、开发模式和企业级项目开发流程。

第二条 课程参与企业应为与学院签订联合人才培养协议(或学院已认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信息产业相关企业(公司、或研发机构、或直接面向企业人才需求的“岗前培训”单位,下同)。

第三条 各专业根据专业实际需要,确定企业参与课程2-3门(其中各专业共有的“企业项目实训”为必须有企业参与课程),一般应为必修课,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支撑的毕业要求二级指标点(不超过5项),并制定课程考核方式和课程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章 课程组织

第四条 确定为企业参与课程在排课时,在相应学期按每学分1周时间集中连续安排该课程,考虑学院教学条件,各专业在一个学期应适当错峰开课,每自然班安排一个校内指导教师,并设置课程负责人1名。

第五条 课程开课前三个月内,除“企业项目实训I”由学院统一征集企业合作伙伴外,其余课程由各专业确定合作伙伴。

第六条 合作企业在开课前两个月内,由课程负责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目标要求及课程考核评分标准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含项目主要设计内容、实施方式、考评方式等,由课程所属教学团队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学办备案。

第七条 如需教学经费的,各专业应在开课前两个月内与企业协商经费预算,协商经费时须相关专业负责人、校内指导教师、教学办、学生办、院纪检相关人员参与并作记录。协商完成,拟定课程实施协议(含对象、课程内容、学生管理、安全责任、经费等),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专业应负责企业参与课程的学生教学班的分班,并将分班名单报教学办备案。

第九条 在校内实施的课程教学计划,由教学办协调信息技术实践教学中心、计算机中心解决教学场地问题,如需非工作日开课的,信息技术实践教学中心、计算机中心应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可安排轮休或按加班计算。

第十条 在校外企业实践基地实施的课程教学计划,由学工办负责办理校外实习保险和安全责任书的签订,教学办负责协调车辆安排。

第十一条 每学期,学院根据开课的实际情况成立由教学副院长为组长,各专业负责人、部分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参与的教学质量督导组,进行企业课程的过程督导。

第三章 课程实施

第十二条 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全程参与教学过程,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及时与企业教师沟通,以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应安排督导组成员不定期进行企业参与课程的教学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教学过程中应按课程教学目标要求,按照企业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指导学生按企业项目开发模式和开发流程进行项目的设计开发。

第十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教师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对缺席1/4时间的学生可取消该生该课程答辩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课程规定内容后,应由学生写出书面技术报告(技术报告格式由各专业自定,一个专业应统一格式要求),企业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应联合组织学生答辩,并按评分标准对学生的项目进行评分。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按教学大纲和评分标准完成。其中,企业主要完成过程评价和答辩评分,并将评分依据、过程材料、和企业盖章的评分记录表交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按评分标准对技术报告进行评分,并由校内指导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合成总成绩并记录到教务系统。

第十八条 企业完成授课后,应根据实际授课情况写出总结报告,盖章后报学院教学办。

第十九条 校内指导教师负责本课程资料的归档和提交,归档采用电子档,归档资料包括项目设计任务书或企业出具的课程方案、评分标准(含成绩组成项明细)、考勤、过程成绩记录明细(由指导老师根据课程特点制定,与评分标准要吻合)及相关依据、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

第二十条 校内指导教师负责撰写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报告报课程负责人,并由课程负责人召集任课教师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改进效果分析以及持续改进意见。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校内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第二十一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由生均实践教学经费支出,在校内指导教师确认的情况下,由教学办具体负责经费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企业项目实训系列课程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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