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实践课程是提升学生工程应用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支撑,以工程教育理念培养学生工程应用能力既是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综合实践课程教学过程,提升学生工程与创新实践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课程范围与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课程包括所有非企业参与的集中实践环节课程,不含毕业设计。
第二条 各专业根据应根据培养方案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支撑的毕业要求二级指标点(不超过5项),制定课程质量标准(课程考核方式和课程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章 课程组织
第三条 综合实践课程每自然班安排一位指导教师。
第四条 综合实践课程于学期开始时在实践教学中心排课,一般从每学期的第10周开始,持续时间不低于两个月,按每学分不低于10学时进行集中指导。
第五条 综合实践课程实施前由课程所属教学团队指定课程负责人1名,组织课程任课教师按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目标要求及课程考核评分标准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和撰写任务书,含项目主要设计内容、实施方式、考评方式等,由相关课程群(组)教学团队审核后报教学办备案。鼓励将科研项目,特别是交通领域横向项目引入综合实践项目。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应在在线学习中心统一建立课程,综合实践课程教学大纲、项目任务书、评分标准及相关资料上传在线学习中心;由各指导教师建立班级并导入学生名单。
第七条 如需购买耗材的综合实践课程,教学团队负责人应于开课的前一学期末提出教学经费预算报信息技术实践教学中心按规定流程购置。
第三章 课程实施
第八条 指导教师在第一次指导课应明确课程的设计任务、课程目标、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需要进行分组设计的项目要进行分组。
第九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按课程目标要求引导学生培养与课程目标相对应的能力,促使课程目标的达成。
第十条 指导教师指导时应加强过程管理,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并解决项目进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项目进度检查,对进度滞后学生要督促其整改并加快进度。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需要加强课程纪律管理,对缺席1/4时间的学生可取消该生该课程答辩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后,应由学生写出书面技术报告(技术报告格式由各专业自定,一个专业应统一格式要求),采用指导教师回避制组织学生分组答辩,并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评定按教学大纲和评分标准完成,严禁将考勤作为成绩的一部分进行评分(课程目标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负责所带班级课程资料的归档,综合实践课程归档采用电子档,归档资料包括项目设计任务书、评分标准(含成绩组成项明细)、考勤、过程成绩记录明细(由指导老师根据课程特点制定,与评分标准要吻合)、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任课教师需撰写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完成本课程的课程目标整体达成度评价和持续改进报告,由课程(群)组教学团队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课程负责人增加10个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课程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